关于音乐胎教的对象问题,归纳起来存在着一下三种不同的认识:
一、“胎教音乐当然是给胎儿听的了,给孕妇听的叫‘安胎音乐’,不叫‘胎教音乐’”;
二、“科学已经证明,胎儿无法直接‘听’到音乐,必须透过孕妈妈传递给胎儿的”;
三、“音乐胎教有两个对象,孕妈妈和胎儿,两者缺一不可”;
究竟哪种认识更准确呢,我认为第三种认识更科学、更准备。
从历史上来看,我国古代的胎教更注重对孕妇的教育;从世界范围来看,现代胎教则注重对胎儿的教育。而在音乐胎教实践中,虽然存在着把“对象”区别对待的现象——为孕妇选择旋律舒缓、流畅、优美、高雅的音乐,而为胎儿选择欢快、活泼、明朗、美妙的音乐。但是,这并不表明音乐胎教的对象是孕妈妈或者胎儿其中的一个,而要兼顾两者的需求,选择双方都接受,都喜欢的音乐类型和音乐曲目——举个例子,孕妈妈喜欢摇滚,而摇滚音乐可能对胎儿的听力系统造成损伤,因此摇滚就不适合作为胎教音乐。
音乐胎教的实践已经证明,音乐胎教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,面对孕妈妈和胎儿这两个不同的听众,不可厚此薄彼,亦不可顾此失彼,要充分考虑这两个对象的需求和喜好。上一篇:音乐胎教有科学依据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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